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金军与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军,何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74号原告:曹金军,武警青海省总队第二支队七中队上士。委托代理人:胡野、谢伟,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海,农民。委托代理人:戴厚平,盛云,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金军诉被告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金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金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金军负担。审判员 祁 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