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大海与被执行人唐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海,唐永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海,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永俊,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陈大海与被执行人唐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被告唐永俊共计支付原告陈大海23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300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未付清,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全部剩余款项的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73元。被执行人已给付案款60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永俊相关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永俊银行存款50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余款4800元已经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永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瀛洲湾花园14幢407室设有抵押的房产。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永俊名下苏A×××××号松花江牌、苏A×××××号丰田牌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且设有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唐永俊下落不明,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唐永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永俊相关的财产线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永俊银行存款5000元,收取执行费200元,余款4800元已经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永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瀛洲湾花园14幢407室设有抵押的房产。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永俊名下苏A×××××号松花江牌、苏A×××××号丰田牌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且设有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唐永俊下落不明,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唐永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宁民初字第40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贲明发执行员 郭 强执行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