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王某。被告:菅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菅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菅梓轩。原、被告婚前感情��般,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习惯,由其是被告自2012年2月辞职后,赌博恶习更加严重,对家庭不管不顾,未尽到一点责任,并于2013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法院起诉,后因找不到被告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菅某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菅某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菅梓轩。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使感情不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认识、结婚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姻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包容,互相体谅。生活中发生矛盾后,只要理性、客观的对待,多加沟通,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蒲晓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