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芗刑初字第7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男,1985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6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花园某药店门口,采用剪子剪断电动车电门锁电源线的手段,盗走郑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捷尔得牌TDR05Z电动车(车辆所有人邹翔,价值人民币3177元)。2、2015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在漳州市芗城区江滨双玺7号楼楼下,采用钥匙开大锁及剪子剪断电动车电门锁电源线的手段,盗走赖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TDR764Z电动车(车辆所有人黄某某,价值人民币3299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刑满释放证明;证人郑某、赖某的证言;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区分局的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计人民币64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石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石某将未退赔的赃车折价退赔给各被害人。三、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剪子壹把、钥匙壹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卯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