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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XX新与郑丽萍、陈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新,郑丽萍,陈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739号申请执行人XX新,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丽萍,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潜,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XX新和被执行人郑丽萍、陈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丽萍、陈潜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丽萍、陈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