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吴xx。被告刘xx。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