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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余大清与周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大清,周江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427号原告余大清,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天权,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大清诉被告周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大清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大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大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余大清负担。审判员  廖春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家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