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钟某,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被告桂某,女,1978年9月13日出生。原告钟某诉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被告桂某生活上对原告及家人漠不关心,经常虐待婚生子,殴打原告母亲,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根据小孩的选择,确定抚养人;共同债务65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桂某于原告钟某起诉离婚前六个月内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而原告在被告中止妊娠六个月内起诉要求离婚,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