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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三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英枝与廖长清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英枝,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刘志昂,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廖英枝之夫。委托代理人蒋湘益,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长清,男,汉族,1951年1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丁波,常德市西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英枝因与被上诉人廖长清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英枝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昂、蒋湘益、被上诉人廖长清的委托代理人丁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于 琇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