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凌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凌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