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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凌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368号原告凌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凌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学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鲍举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