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亚琴与兰溪市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843号原告毛亚琴。被告兰溪市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燕红。原告毛亚琴诉被告兰溪市亿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