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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清顺、王超、吕华与王宁、王连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顺,王超,吕华,王宁,王连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601号原告:王清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超,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吕华,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金丽,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宁,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连益,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顺、王超、吕华与被告王宁、王连益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清顺、王超、吕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清顺、王超、吕华撤回对被告王宁、王连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王清顺、王超、吕华承担。审 判 长  任天英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