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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柯青中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青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424号原告柯青中,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树华,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代表人梅海龙,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卫树志、罗琼,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柯青中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青中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青中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大冶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元,由原告柯青中负担。审判员  程良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