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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颜加安与侯秀碧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加安,侯秀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颜加安,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侯秀碧,女,汉族,生于1966年5月15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1)武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秀碧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加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934.97元,已执行0元。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侯秀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颜加安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1)武胜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