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黎叶秀、钟振海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黎叶秀,钟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周立德,行长。被执行人黎叶秀,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钟振海,男,汉族,住电白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黎叶秀、钟振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叶秀、钟振海应偿还贷款本金130890.0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5日起计至还清贷款本金时止,按月利率1.5%上升30%计收,并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已付利息5344.08元、罚息345.55元及复利127.8元应予扣除)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98元及执行费192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黎叶秀、钟振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