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郑建海,陈梅兰,刘毅,杜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中路环球大厦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建海。被执行人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北纬一路8-2号(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忠。被执行人郑建海,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华昌大厦***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2********。被执行人陈梅兰,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荷花路莲花锦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2********。被执行人刘毅,男,1965年10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坦前得月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5********。被执行人杜晓红,女,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坦前得月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6********。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冰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市精进达电子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郑建海、陈梅兰、刘毅、杜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杜晓红、刘毅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坦前得月花园4幢6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531025、531026)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已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5月24日)。被执行人陈梅兰、郑建海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瑞康商务楼1幢505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715999、716000)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已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5月24日)。被执行人陈梅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绿洲花园15幢4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02417),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荷花路莲花锦园2幢1103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52268),上述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5月24日);被执行人郑建海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5组团1幢1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70979)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6年09月29日);被执行人杜晓红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瓯明园6幢901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29317)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8年05月24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269478.9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情况,被执行人杜晓红、刘毅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坦前得月花园4幢603室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杜晓红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南瓯明园6幢9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梅兰、郑建海名下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瑞康商务楼1幢505室的房产,被执行人陈梅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汇源路绿洲花园15幢401室的房产,被执行人陈梅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荷花路莲花锦园2幢1103室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郑建海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5组团1幢1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他人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不宜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