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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3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碧信、曾述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碧信,曾述清,董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3104号原告马碧信,男,汉族,生于1951年8月1日,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述清,女,汉族,生于1955年3月16日,委托代理人林勇,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梅,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10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花荄镇好医生大道新城花园三期1幢1单元1、2层。负责人:王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碧信、原告曾述清诉被告董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收到原告递交的起诉材料,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书,原告收悉后至今未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碧信、原告曾述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秋艳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小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