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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肖宇诉被告陈端坚、陈攀、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陈端坚,陈攀,陈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肖宇,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委托代理人姚湘元,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端坚,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陈攀,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陈和平,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原告肖宇诉被告陈端坚、陈攀、陈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张小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傅高松、吴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宇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湘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端坚、陈攀、陈和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宇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陈端坚、陈攀立据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商业周转,被告陈和平对本笔债务提供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出借款1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肖宇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信息查询资料。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端坚、陈攀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陈和平为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3、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通过邓爱民的银行账户向被告陈攀转款95万元,原告交付借款的事实;4、证人邓爱民的证言。用以证明从邓爱民银行账户转款至陈攀账户的95万元即是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被告陈端坚、陈攀、陈和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陈端坚、陈攀系父子关系。2013年9月16日被告陈端坚、陈攀向原告肖宇提出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肖宇人民币壹佰万元正是实,用于商业周转,借款人陈端坚、陈攀,2013年9月16日。”被告陈和平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当日,原告通过邓爱民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卡号6222081906001110489)转款95万元至被告陈攀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21906005835589),另外现金交付5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陈端坚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今收到肖宇人民币100万元”的收条,被告陈攀、陈和平以在场人的名义在收条上签字。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没有返还借款,原告遂于2015年5月28日诉至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述称,借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息3分,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了4个月的利息,每次支付利息都出具了收条,具体收取了多少利息以收条为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端坚、陈攀向原告肖宇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成立。原、被告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催告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后,被告仍然拒不返还,原告请求被告陈端坚、陈攀偿还借款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和平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字,为以上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陈和平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端坚、陈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宇借款100万元;二、被告陈和平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陈端坚、陈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为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