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焕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朱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黄焕,朱志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注册号码44068XXXXX。负责人方行。委托代理人柯善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焕,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公民身份号码×××1844。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70。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焕、原审被告朱志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黄焕赔偿90409.9元(已扣除朱志明先行赔付的医疗费用646元);二、驳回黄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33元,由黄焕负担78.07元,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负担1037.26元。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伤残等级及相应残疾赔偿金不合理。涉案鉴定意见书认定黄焕左腕关节功能丧失63%依据不足,黄焕因涉案事故导致其桡尺骨远端骨折,虽骨折线可见累及关节面,但因未破坏关节稳定性,故伤情恢复后对关节功能的影响不大。涉案鉴定的功能测定缺乏病理基础,依据不足。请求二审予以重新鉴定。二、黄焕并未提交当地银行流水清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单位出具的证明属于孤证,证明力不足。居住证明为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依法属于无效证据。故黄焕的残疾赔偿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综上请求:1.对涉案伤残等级及相关费用重新核定并依法改判;2.由黄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黄焕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对涉案司法鉴定意见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原审法院未采纳其重新鉴定的申请;3.黄焕虽为农村户籍,但事发前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其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朱志明在二审期间未做陈述。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二审诉争的焦点是:1.涉案伤残鉴定是否客观公正;2.原审判决认定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是否妥当。一、关于伤残鉴定是否客观公正问题。经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根据黄焕的委托对其涉案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作为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伤情进行鉴定评估,鉴定依据合法,评定结论合理,程序符合规范,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二、关于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的认定,本院认为,因黄焕的涉案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且黄焕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于事故前在佛山工作、生活满一年并有固定收入的情况,故原审法院依法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按其平均月收入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有误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731.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负担。中华联合保险顺德公司预交2230.66元,其多交499.41元经书面申请由本院予以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审 判 员 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锐芬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