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民初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秀匾、陈小青与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匾,陈小青,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苏秀匾,原告:陈小青。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恩昌,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代表人:郑思全,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秀匾、陈小青诉被告温州新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秀匾、陈小青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缴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玲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