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戚清静与科尔沁左翼后旗金宝屯镇蒙古族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清静,科尔沁左翼后旗某蒙古族中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13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戚清静,女,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某防保站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咏頔,北京市众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某蒙古族中学。法定代表人哈斯巴根,校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戚清静因与被上诉人科尔沁左翼后旗某蒙古族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5)后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戚清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戚清静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戚清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即4800元,由上诉人戚清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凤玉审判员 李雁北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