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高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小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