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小强与田小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强,田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孙小强,男,汉族,农民,1983年1月11日生,住三原县徐木乡朱家湾村*组。被执行人田小艳,女,汉族,退休职工,1981年1月8日生,住富平县淡村镇西盘村田营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5275元,扣除执行费275元后向申请人支付了2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胡 辉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