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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三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宗文娟与沈庆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娟,沈庆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248号原告宗文娟,农民。被告沈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文娟诉被告沈庆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宗文娟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