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三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宗文娟与沈庆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文娟,沈庆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三初字第248号原告宗文娟,农民。被告沈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文娟诉被告沈庆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宗文娟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