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业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685号原告陈业光。委托代理人陈业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148号。负责人XX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业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业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业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业光负担。审 判 长  刘严冬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人民陪审员  冯凯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春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