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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孟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张某甲,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孟村县新县镇正道村82号,身份证号132931197004152113。委托代理人吴圆圆,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卫生局小区,身份证号码132931198108140349系孟村县正道村村委会推荐。被告张某乙,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沧县捷地乡捷地村,身份证号132931198206280025.案由:离婚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张浩楠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三、被告胞弟张伟处有三千元债权归被告张某乙所有。四、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五、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国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毕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