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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秀泾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李伟。委托代理人:潘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炜。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145000元,并于2013年9月15日出具《欠条》两份予以确认。2013年10月30日,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余款115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张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张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梦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