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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地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罗某某贩卖毒品罪、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地刑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新建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新建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2015年2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新建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5日凌晨2时许,在新建区长堎镇牌头长征网吧,吸毒人员徐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给了被告人罗某某毒资1000元。被告人罗某某便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得900元毒品交给了徐某某,即麻古15粒,冰毒1小袋,剩下的钱被其用于上网、抽烟。2015年2月5日上午11时许,徐某某感觉吸食的麻古没有什么味道,向被告人罗某某提出更换毒品,被告人罗某某便与徐某某相约到被告人廖某某位于兴华路汽车队宿舍的家中等被告人罗某某带来毒品更换,徐某某便带着吸食剩下的毒品与被告人罗某某来到廖某某家中。在被告人廖某某家吃完饭后,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与徐某某在廖某某家中吸食毒品。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某家中,将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和徐某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麻古13粒,冰毒1小袋,上述毒品经称重共计1.83克。在被告人周某某身上缴获毒品麻古1粒,冰毒1小袋,上述毒品经称重共计0.99克.经毒品检验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3年11月9日晚23时许,在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新和宾馆旁的巷子中,被告人周某某遇见之前欠其钱未还的陈某某,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拾起路边一根木棍将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缴获毒品照片,收条,谅解书,通话记录,鉴定意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一次;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廖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十三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三、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 芬人民陪审员  戴国聪人民陪审员  邹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婧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