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詹奎臣与丁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奎臣,丁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詹奎臣,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丁惠勇(曾用名丁会勇),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詹奎臣与被执行人丁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丁惠勇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詹奎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惠勇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