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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詹奎臣与丁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奎臣,丁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詹奎臣,男,196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丁惠勇(曾用名丁会勇),男,1977年3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詹奎臣与被执行人丁惠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丁惠勇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詹奎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丁惠勇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