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尹某与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468号原告:尹某,女,197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屈大玉,太和县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男,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任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仲文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 陪 审员 宋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代) 李小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