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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志远与夏宗保、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远,夏宗保,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宋志远。被告:夏宗保。被告: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车辋镇念沂泉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东环路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远诉被告夏宗保、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远撤回对被告夏宗保、兰陵县明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志远负担。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