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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少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68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少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2011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少平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黄少平至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融北路、金达路交叉路口东北角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缪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小轿车左侧前车窗玻璃砸破后爬进车内,盗走被害人缪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人民币十余元。2、2014年10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黄少平至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江南名城小区外金山茶城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银灰色小轿车右侧前车窗玻璃砸破后爬进车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车内的香烟两包、现金人民币约三十余元。3、2014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黄少平至仓山区金山大道丽景天成小区右侧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小轿车右侧前车窗玻璃砸破后爬进车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车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二百元左右、身份证二张、银行卡若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少平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黄少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3日0时许,被告人黄少平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北路和金达路交叉口东北角一路边人行道上,用石块砸破被害人缪某某小轿车驾驶座车窗,后潜入车内盗走现金10余元。2、2014年10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黄少平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江南名城小区楼下茶城门口,用石块砸破被害人陈某某小轿车副驾驶座车窗,后潜入车内盗走香烟两包、现金30余元。3、2014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黄少平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丽景天成小区外大门右侧一停车场,用石块砸破被害人李某某小轿车副驾驶座车窗,后潜入车内盗走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身份证二张及银行卡三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车内提取到的手掌印与被告人黄少平右手掌印相吻合,为同一人所遗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缪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现场方位图和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印鉴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少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少平采用破坏车窗方式实施盗窃,造成车辆损坏,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少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少平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内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少平退赔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三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林祥珍人民陪审员  曾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