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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瑞鸣与郑军虎、郑冉冉、徐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鸣,郑军虎,郑冉冉,徐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刘瑞鸣,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军虎,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冉冉,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伟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瑞鸣与被告郑军虎、郑冉冉、徐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军虎、郑冉冉、徐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鸣诉称,2015年2月11日,被告郑军虎经我的朋友介绍向我借款30000元,担保人为郑冉冉、徐伟伟二人,借款期限口头约定3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30000元,被告郑冉冉、徐伟伟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军虎、郑冉冉、徐伟伟均未答辩,亦均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郑军虎因做生意借原告刘瑞鸣现金3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郑军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郑冉冉、徐伟伟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名按印。被告借款后至今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起诉导致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记录为证,所有证据经庭审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刘瑞鸣与被告郑军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郑军虎借原告刘瑞鸣现金30000元、被告郑冉冉、徐伟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既不答辩、又不到庭陈述质证,亦未对原告的请求提出异议,本院对借款及担保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郑军虎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故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酿成本案纠纷,被告郑军虎应负全部责任。被告郑冉冉、徐伟伟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亦未尽到保证职责,根据借据上的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军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瑞鸣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郑冉冉、徐伟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郑军虎、郑冉冉、徐伟伟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红斌审 判 员  康运庄代理审判员  范培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晓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