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毛政勇与张显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政勇,张显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保字第94号申请人毛政勇。被申请人张显军。申请人毛政勇因被申请人张显军拖欠借款未还,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显军所有的位于怀化市湖天开发区玉溪路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申请人自愿以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玉溪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湖天字第××号)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显军所有的位于怀化市湖天开发区玉溪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二��查封毛政勇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开发区玉溪路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怀房权证湖天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本次查封最长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申请,逾期本次查封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志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婕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