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爱和与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和,杨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曾爱和,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杨春英,女,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爱和诉被告杨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春英现下落不明,因原告逾期不交纳公告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1元,由原告曾爱和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起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