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吉厚轮胎有限公司、孙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吉厚轮胎有限公司,孙振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485号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楼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志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晓堂,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吉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铁岭屯三道街***号。负责人:刘香芹。被告孙振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吉厚轮胎有限公司、孙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长春吉厚轮胎有限公司、孙振伟的地址经本院查无此二人,致使本案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长春吉厚轮胎有限公司、孙振伟的地址经本院查找未找到该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4294元,退还给原告青岛易元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