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19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邱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邱小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1976-3号原告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温小洪,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万松,该社资产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邱小平,男,1964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现住宁都县梅江镇河东村塘角小组*号。本院受理原告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已归还了借款,纠纷已解决,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高秋生审 判 员 李 方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琼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