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诉胡某、周某甲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00226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甲,工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乙,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在洪泽县人民医院对面的内街逛街时,每人买一把玩具长枪和玻璃球子弹若干。当晚21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苏A×××××轿车载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准备到洪泽县景湖生态旅游大酒店娱乐。在车辆驶入该酒店院内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为寻求刺激,便用装有玻璃球子弹的玩具枪向车外的树木、建筑物射击。当该车在酒店门口停下后,被告人胡某也两次用枪朝餐厅楼外墙玻璃射击。三人找寻娱乐场所未果后,又用枪对沿途的酒店建筑外墙玻璃进行多次射击。被告人胡某为方便射击,以刹车或减速的方式予以配合。三人的行为共造成6块钢化玻璃毁损。经鉴定,被毁损的玻璃价值人民币7488.925元。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共同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衡某、刘某、李某、周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洪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损坏幕墙预算清单、协议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住宿登记记录、监控录像截图、车辆活动轨迹,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周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书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司 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