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胡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胡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547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黄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胡某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为孩子的××发展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春章人民陪审员 覃家珍人民陪审员 韦燕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石艳艳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