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少山与李振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山,李振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王少山。被告:李振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山与被告李振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少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少山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邢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