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蔡斐君申请蒋国良熊云娣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斐君,蒋国良,熊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蔡斐君,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蒋国良,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云娣,女,198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蔡斐君与蒋国良、熊云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国良、熊云娣在银行无存款,工商局、房管局、土地资源管理局无财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蒋国良、熊云娣二人均外出打工下落不明。鉴于这种情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7155元,已执结标的为0元,未执结标的为271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丰法(2015)丰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蒋国良、熊云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兵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