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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82号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战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文,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