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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松柏与吴银霞、韩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松柏,吴银霞,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袁松柏,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申请人吴银霞,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韩均,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本院在受理袁松柏与被告吴银霞、韩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松柏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50000元限额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陶雪艳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X环X段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的房产作为查封担保物。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对被告吴银霞、韩均150000元限额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担保人陶雪艳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陶雪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南三环五段XXX号XX栋X单元X层X号(监证:40***38)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吴银霞、韩均共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南岳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业务件号:权00***85)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