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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小英与崔伟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袁小英。被告崔伟良。原告袁小英诉被告崔伟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伟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小英诉称,2014年3月,原告通过广告去被告处上班,主要工作传送快递。2014年的工资已经付清,2015年1-2月的工资未付。经过原、被告核实,每件1.50元的递单2110件、每件1元的递单860件,合计402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2015年7月1日,原告向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40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崔伟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小英2014年3月开始到被告崔伟良经营的优速快递上班,担任送快递的工作。工资按件计算,每件1元、1.50元不等。2014年12月份以前的工资已经付清。2015年1-2月的工资计3993元至今未结。2015年7月1日,原告袁小英向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当日下达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庭审中,证人窦某出庭作证证实原告袁小英在被告处上班。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任丘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工作记录、通话录音及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小英受被告雇佣在被告经营的优速快递担任送快递工作,2015年1-2月的工资3993元,被告没有付清,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工作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状等文书后,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默认。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伟良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袁小英工资39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崔伟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