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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社高与灵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渑行初字第45号原告何社高,男,成年。被告灵宝市公安局。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卫铁峡,该局局长。被告灵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杨彤,灵宝市人民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波、宋卫革,河南函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社高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灵宝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社高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社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社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社高负担。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范方萍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郑韵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