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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芝军与张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芝军,张泽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赵芝军,农民。被告张泽荣,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芝军与被告张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芝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芝军撤回对被告张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赵芝军负担。审 判 长  邹伍定人民陪审员  万江文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