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赵芝军与张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芝军,张泽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赵芝军,农民。被告张泽荣,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芝军与被告张泽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芝军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芝军撤回对被告张泽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赵芝军负担。审 判 长 邹伍定人民陪审员 万江文人民陪审员 龙新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