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沈继新与仇达桂、徐普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0880号申请执行人沈继新,农民。被执行人仇达桂,农民。被执行人徐普云,农民。申请执行人沈继新与被执行人仇达桂、徐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依据为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但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并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处置时间跨度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