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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万太平与谭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太平,谭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万太平,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天木,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星,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太平诉被告谭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太平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万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万太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罗阳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