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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俊先与被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654号原告张俊先,男,194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籍贯莱阳市。委托代理人赵萍,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郭支行。负责人冯书全,行长。委托代理人陶德胜,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邹涛,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先与被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先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张俊先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