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薛成与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成,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薛成,男,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6号花园商住A栋602室。法定代表人史信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6号花园商住A栋603室。法定代表人史信明,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薛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粮款和赔偿金223828.43元,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假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申请执行人的粮款51062元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二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婷 更多数据: